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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发纠纷 5万欠款照单全赔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9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日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宣判,判决由被告云南银港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万元。
  
  07年,被告云南银港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原云南会泽强盛工贸有限公司购一台全电子汽车衡,经协商双方签订了编号为dt02377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定金1.8万元。后原、被告将合同变更为2007年5月10日的编号为0700444的合同,约定产品号型为scs-80t,金额为9万元。同年8月29日,原被告又将合同更为编号为0700964的合同,约定产品型号为scs-120t,金额为12万元。被告分三次支付了6.8万元,下欠5.23万元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款为12万元,被告分三次支付了6.8万元,下欠5.23万元,合同中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被告主张付清货款后才将发票交给被告,但在发票开票日期2007年12月15日后被告又分二次支付了5万元货款,与原告陈述的发票先给被告后再付款相互印证。被告主张下欠的5.2万元已支付,因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案宣判后,被告云南银港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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