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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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