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日常生活当中,签订合同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签订合同的话,在日后法律途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当然现实中也存在着,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合同签订时放弃诉讼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合同签订时放弃诉讼的效力是怎样的
关于约定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效力的基本观点
在法学理论上,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合同,是指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后,约定不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此处排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行和解,即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作出妥协或者让步,而达成的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合意。对于这种约定,在法律实务界,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有的则认为是无效的,截止至目前,仍然没有定论。
认为约定有效者的基本观点
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这种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条款是有效的。首先,他们认为,这种约定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这种约定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约定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相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既然合同当事人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应该是有效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这种处分行为是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受到法律保护的。
认为约定无效者的基本观点
有的法律工作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通过从法理基础及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本律师倾向于同意这种观点。
二. 本律师关于约定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效力的观点
如前所述,本律师倾向于认为:这种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即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的方法强制实现由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请求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说,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还需要当事人证明其诉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程序安定视角下的论证
程序的安定性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具有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安定包括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程序规范的安定性是指程序规范应当尽量确定、具体和清晰,而不宜过多的存在不确定、抽象和模糊的规定。本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安定性原理,禁止法官和当事人“任意诉讼”,即禁止法官和当事人任意变更诉讼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要件来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关于诉权放弃的约定系当事人对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变更,显然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要求,因此从我国尚需树立正当程序保障意识的角度考虑,应当要求法院和当事人严格遵守具有安定性的诉讼程序,否认关于诉权放弃约定的效力。
公法不可随意处分视角的论证
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情形下,当事人擅自订立放弃诉权的约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违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放弃诉权的约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观点还认为诉讼法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实施的行为,这就要求这种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如果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则不能在诉讼程序上发生效力。并且,诉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只适用于私法领域。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公法性质,是民事纠纷主体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民事争议和国家职权之间的桥梁,其权利指向是一国的司法机关。从性质上讲,诉权意味着权利主体利用或分享公共权力、公共司法资源的可能性。根据公私法的理论可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进行任意的变更。即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宪法上的起诉权为直接依据,内含着起诉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起诉权是不可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起诉权的协议,当事人的起诉权也不丧失。因此,诉权也是不能转让和抛弃的。
诉讼时效不可放弃的侧面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诉讼时效是不可以预先放弃的。那么,换言之,如果预先放弃诉权的话,就必然会预先放弃诉讼时效,而这种预先放弃则是被禁止的。因此,这种预先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二、实践经验的论证
根据本所的相关实践经验,若当事人在法院庭前调解中心进行庭前调解时举证对方曾经签署过放弃诉权的条款以确认对方不符合原告资格,法院一般会劝说“原告”是否撤诉。因为该对于诉权放弃的条款通常来说总会与一些实体性权利放弃的条款并存在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中,若“原告”坚持认为需要继续审理,法院普遍的操作是受理案件,然后对实体性权利进行审核,如果约定属实,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约定,将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其败诉,理由是双方对于实体权利放弃条款的意思自治已经改变了之前的约定,并非基于此关于放弃诉权的约定条款有效。即使双方曾约定一方放弃诉权,但是,后来反悔,诉至法院。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放弃诉权的约定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法院依然会受理案件。
实际上我们国家关于合同签订的时候,放弃了诉讼权利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有着不同的观点的,在这里将几个基本的观点都给大家介绍了一下,还有就是,一些实践经验所得到的具体做法也给大家阐述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可以投资获利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了,人们也不仅仅限于满足于固定的收益了,慢慢涉及与投资行业了,我们大家都会在投资开始前,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都会签订投资合同,但是如果对方做出了违背合同的事情来,那么有关投资合同违约如何诉讼
一、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几种,如何处理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常见的几种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
合同纠纷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进行协商,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的向法律提起诉讼,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也可以不协商向法律提起诉讼。
2、调解
调解是最好的协商方式,如果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涉及到的公司规模和财产金额比较大,那需要向上级部门调解,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在纠纷是没有订立相关的仲裁合同时候也没有达成仲裁的话,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以上都是关于一般的特点情况,如果有些合同还可以当作是自愿的特点,有涉外的合同纠纷,解决纠纷的话还有可能涉及到外国法律的援助,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处理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1、处理合同的纠纷需在约定的合法管辖地申请,按照约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定的话需向被告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准备一下资料: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在受到起诉讼书时会在七日内是否受理案件、立案、符合受理的条件,会让原告缴纳起诉的相关费用,对于不受理的法院会作出判决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案件受理的话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会在立案的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子,有特殊情况的话会延长审批案子,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