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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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物权变动事项依法应履行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该合同是否就不能发生效力?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2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物权变动事项依法应履行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该合同只要已经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的,合同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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