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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机动车质押没有登记 抵押合同生效吗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3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Tags: 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机动车质押没有登记 抵押合同生效吗

 田占厚律师,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保险业发展快速的原因之一吧。那么您是否知道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呢因此,今天,就将关于;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地次日零时起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介绍的是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然后,又介绍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最后,还向大家介绍了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机动车质押没有登记 抵押合同生效吗

  在民间借贷当中,现在很多人都会通过抵押的方式来进行借款,那么机动车质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吗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


  张某借了李某二十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时张某将自己的一样奔驰车抵押给李某,将车辆购置登记证书拿给李某,并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钱,车就归李某所有,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问这个抵押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解读:


  车辆虽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但车辆抵押登记协议已经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李某在债务人人张某不能还款时,可以主张对该奔驰车的优先受偿权。汽车抵押协议不登记虽然生效,但有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车辆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使抵押登记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


  相关法规: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担保法》与《物权法》有冲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次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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