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律师,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合同法当中对于合同的效力是有着明确划分的,合同是有着有效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对于无效合同很多人都不清楚是否所有合同的无效条款都是无效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否无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并不是全部没有效力。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否无效的全部内容。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对于其相关的合同是否是属实有效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任何东西的交易都是买卖自愿的,如果,所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被迫或被欺诈的情形下签的,则合同无效,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没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则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那么,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请看介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签订合同时,须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若购房人忽略验证,则真正的产权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时,对购房人将十分不利。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只简单说明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所交易房屋的地理位置等基本情况,待到过户完成之后,由于合同中既没有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的相应条款,也没有入住交验、费用明细的相应条款,于是最终上演一场业主长年催讨、购房者避而不见、中介公司推卸、业主伤神费力的持久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注明房屋交验时间,卖方有义务提供房产过户的有关手续,以保证房屋按时、顺利的交接。同时,合同中须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的具体事宜,卖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须明确双方违约。由于房产交易程序复杂且金额较大,因此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对等。
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经纪公司对代理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合同中只写代理费占总房款的比例,并没有相应的明细单,这中间就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风险。由于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情况下都会由购房者来承担买卖双方所需税费,因此,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只告知购房者买下房屋所需的全部价款,而不明确告知买房人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费用明细,通过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