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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强化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9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2012年7月26日,珠海市政府正式颁布《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运营和管理,健全和完善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体制和法人治理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城市化的历史产物。我市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很多原村民已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为我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从原农村集体经济脱胎出来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由于改革还不够科学、彻底,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一些内部管理、外部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办法》立足于确认股份合作公司业已存在的现状,针对股份合作公司存在的问题,通过总结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多年来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制度化,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对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监管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使其制度化。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强化对公司章程及股份管理,加强运营管理监督。

二是完善股份合作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规范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明确董事和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及执业禁止行为、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解散、清算程序,为股份合作公司运营和管理提供规范指引,做到有章可循。

三是畅通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纠纷解决渠道。针对实践中股东权利遭受侵害时,股东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规定区人民政府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和调解股份合作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权益纠纷,监管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产权交易等方面的职责。对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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