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这里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所、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所占的比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各方在研究开发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2808285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