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闸蟹二噁英超标
据人民网报道,针对1日香港食品安全中心通报苏州大闸蟹在港被检出致癌物二噁英超标事件,苏州当地农林及食药部门已对涉事两家企业养殖场展开调查并取样检测。其中,一家涉事企业已紧急启动召回机制,对召回的大闸蟹实施更详细的检测。
香港食品安全中心通报显示,该中心在9月下旬抽查了市面上销售的12斤来自香港市场的大闸蟹样本,发现其中2个样本中二噁英含量超标。通报指出,这2个样本分别来自苏州吴江万顷太湖养殖有限公司、江苏太湖水产有限公司。2日下午,这一情况第一时间已被告知涉事两家公司。其中吴江万顷太湖养殖有限公司表示,出于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考虑,该公司已经启动了召回机制,并将对召回后的大闸蟹进行详细检测。
据悉,监管部门对两家企业养殖场调查没有发现养殖环节出现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管部门人士称,二噁英超标不排除因当地太湖水域局部受到污染影响所致,而有关部门也加紧对养殖场大闸蟹进行采样检测。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虽然我国的上述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虽然我国的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