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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订立中的陷阱及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4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合同陷阱与合同风险无时不在,成为我们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已经协商一致,但对合同的其他内容没有协商的,不影响合同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即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才视为成立。这种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㈠要约中的陷阱

从性质上看,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独立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因此,仅仅有要约尚不能发生要约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合同。可以说,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只有经过承诺的要约,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以要约内容为内容的合同。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某甲有一套处于闹市区的私房准备出售,他在报刊上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房屋位置、结构、面积、出售价格及某甲的联系电话。后某乙见报后迅速与某甲联系,表示愿意以某甲提出的价格购买这套房物,并向某甲给付了2万元定金。几天后,某丙找到某甲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某甲因贪图钱财,便与某丙签订了卖房合同。某乙知道后认为某甲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某甲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这就是明显的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的典型案例。

㈡承诺中的陷阱

二、合同订立中的陷阱成因归纳

通过以上对要约和承诺产生的陷阱论述,合同订立中之所以有陷阱分析其产生原因可归纳以下几点:第一,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对方真实用意。许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蔽,轻信对方所宣称的实力、条件、优势,便贸然订立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实践中许多合同欺诈方也正是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粗心,精心纺织一套谎言,诱骗对方上当的。

第二,疏于调查了解,轻信对方言语吹嘘、炫耀。许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都没有严格按照订立合同应遵循的步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而是根据对方的一番吹嘘或不能说明资质、实力的所谓“文件”、“证明”就盲目轻信、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导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第三、防范意识浅薄,无意中泄露商机。现代社会中商业秘密是商战中克敌制胜的奇招,许多企业视其为企业法宝倍加珍视,严加防范,也正如此,商业秘密也成为不少商战中欺诈者的觊觎对象,不择手段将其获取。如果作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企业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一纸合同遮住了眼,中了欺诈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圈套,就会丧失商业秘密,在商战中处于被动。

三、合同订立中的陷阱防范

找到了陷阱的产生原因,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防范。

首先,谨慎、心细,了解对方真实用意。由于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是将合同作为谋求其他目的的幌子,因此,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察言观色、仔细慎重,通过对方的言谈举止,关注重点,旁敲侧击,了解对方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另有所图。

其次,腿勤、眼勤,百闻不如一见。现实合同引发的欺诈中,许多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贪图便利,不肯亲自对对方的实力、信誉作一番调查了解,而是轻信对方吹嘘所致。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多走动,多实地考察、了解,眼见为实,将对方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虚构夸张事实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尽可能地防患未然。

第三,增强商业秘密防范意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向对方透露自身实力和优势之间的关系,既向对方展示了自己的实力,使对方感到与自己合作的广阔前景,又有效地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若涉及在合同中不可避免会向对方透露自己的商业秘密时,则应事先让对方做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书面保证,并视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最大限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四、合同订立中防范陷阱的对策

合同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商议订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步骤。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签订既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㈠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联系商品生活者,经营者纽带。但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即必须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从而设定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前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都各自有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客观存在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各有不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㈡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㈢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五、结束语

总之,面对合同陷阱,合同当事人该怎么办显然,单纯的逃避是不妥当的,也是不足取的。这一方面是防范合同陷阱的可能性的存在,给合同当事人以及机密不订立合同的漏洞的利益揭示;另一方面《合同法》中的法律漏洞,已经通过行为规则昭明天下,提防陷阱是举手之劳罢了。因此,面对合同陷阱与合同风险而言,只要你以行为对策来扎紧篱笆,那么,合同陷阱和合同风险这些人造的缺陷、漏洞或不足,自然是难以到处可钻的。只要不把合同作为谋取法利益的工具,坦坦荡荡签约来,光明磊落履约去,即使再多的“伪装坑穴”拦路,合同当事人也不会掉落其中。6、《合同的漏洞、欺诈及防范》法律出版社 王凤丽 主编

7、《现行法律漏洞的不当利用与防范》九洲出版社 袁仁辉 主编

8、《如何签订担保合同》审计出版社 高雁 李杰利 编著

9、《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析》暨南大学出版社 王全兴 刘建强 洪彬 主编

10、《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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