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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5年9月7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2006年3月27日,纪xx与中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订立了编号为yx—0001307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域名合同》),约定:xx公司为纪xx抢注7个域名,包括www.美国花旗银行.cc、www.牛网.cc、www.国际旅行社.cc、www.北京歌华.cc(各5年)以及www.首汽股份.cc、www.长城润滑油.cc、www.正泰集团.cc(各2年),每个域名每年的服务费为500元;纪xx向xx公司支付服务费13000元;如有域名抢注不成功,xx公司将退还相应款项。在此前的2006年3月21日,纪xx已经将上述服务费向xx公司支付完毕,xx公司也已为纪xx抢注成功了www.美国花旗银行.cc、www.牛网.cc、www.国际旅行社.cc、www.北京歌华.cc和www.首汽股份.cc5个域名,但www.长城润滑油.cc和www.正泰集团.cc至今未抢注成功。后纪xx以该《域名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属无效合同,且xx公司向其推销上述域名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公司退还13000元服务费,并赔偿其因本案造成的误工费、借款利息和精神损害赔偿合计2000元,共计15000元。经询,当事人对双方间的上述合同关系和履行情况不持异议,但对纪xx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鉴于《域名合同》中涉及的域名均含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名称,在使用中容易导致混淆,且对已注册成功的域名至今尚未进行使用,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在本院调解过程中,纪xx提出要求xx公司对已抢注成功的5个域名退还相应服务费的80%,对未抢注成功的域名退还全部服务费;xx公司仅同意对已抢注成功的5个域名退还相应服务费的60%,对未抢注成功的域名退还全部服务费。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在反复协商后同意xx公司向纪xx全额退还未注册的两个域名的服务费,退还已注册5个域名各70%的服务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纪xx与被告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解除编号为yx—0001307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纪xx服务费九千七百元;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纪xx放弃对编号为yx—0001307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中所有域名的注册、使用等相关全部权利,由被告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已注册成功的域名办理注销相应手续。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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