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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人责任保险与货物保险之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常常在公司所承运之货物发生damage或lost的时候,sales或客户常会问「不是也有保险吗?何时可以理赔呢?」
  为了避免问题一再出现,在这里我得将「运送人责任保险」与「海上货物保险」做个简单的说明。
  多数人常会误认为只要是海上保险都一样,发生损害就可以且应该给予理赔。不过,其实海上保险的种类繁多,包括运送责任险、船体险、海上货物保险、…、等等,运送人责任保险与海上货物保险,只是其中的两种险种而已。
  基本上,我们forwarder、carrier或shipowner所投保的是「运送人责任险」,而货主所投保的是「海上货物保险」;前者承保的风险是运送责任,而后者承保的是货物运送的风险。
  首先,说明「运送人责任险」,是运送人有责任才启动的保险。换句话说,只有在货物的毁损、灭失在法律上应该由forwarder、carrier或shipowner负责,这个保险才会启动。而且,这个保险是当被保险人,也就是forwarder、carrier或shipowner已经将费用赔付给求偿人,且赔偿金额超过保单约定自负额时,保险人才有义务对forwarder、carrier或shipowner的损失给予赔偿。
  举例来说,a货主托运的50箱货物于运送途中因为遭遇强烈台风侵袭而落海,损失20000美金,a公司因此向本公司提出求偿。此时假定该货物确系因遭遇强烈台风侵袭而落海,依照国内法令、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主张免责,换句话说,在法律上我们是无责任的,不需对a货主的损失负责。因此,我们所投保的责任保险保单是不会启动的。
  而「货物保险」性质上是「损害补偿保险」,是一旦货物在保单承保期间发生保单上承保的风险(如货物毁损灭失),且没有除外条款之适用时,保险公司即应赔偿货主的损失,这跟公司投保的责任保险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为避免货物发生毁损、灭失,造成客户受到财产上的损害,业务人员应建议客户就货物投保海上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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