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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顶层股权架构设计系列——公司同股不同权

发布时间:2018年8月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田占厚律师团队

引言


香港交易所推出新的上市制度后,差别化股权结构之争尘埃落定。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新制定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在原有的上市制度基础上,港交所将对新兴的三类公司放开限制:同股不同权结构公司、未有收入生物科技类公司以及将港交所作为第二上市地的公司。此前,由于港交所对同股同权原则的坚持,阿里巴巴放弃香港上市,赴美IPO。错失阿里被认为是港交所此次推出上市规则改革的重要原因。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成为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公司顶层股权架构设计系列——公司同股不同权






01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和分红权上,一般而言,股权中有两种权,一种叫经济性权利,股东获得公司分红派息的权利;另一种叫参与性权利,主要体现为表决权,当然参与性权利还有其他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但主要还是体现在表决权上。那么,同股不同权,主要指的就是同一份股份,股东对经济性权利和参与性权利的配置不成比例。很多公司管理层希望以少量的资本控制整个公司,因此将公司的股份分为高表决权的股份和低表决权的股份两种。简单说,我的股份一股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你的股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一股可以有几个甚至几十个的表决权,这样尽管咱俩拥有的股份一样,但你就比我拥有更多话语权。


02


“同股不同权”在我国的相关规定


伴随着“同股不同权”的再度热议,我们来看看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在我国法律环境下,我们长期的思维定势里就一直认为同股就该同权。但《公司法》第4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同股同表决权这一大原则还是有一定程度的“松绑”的,具体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块。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但书部分即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行约定表决权比例,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出资可以与表决权不成比例。在实务操作中,我国法院也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做法。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坚持适用同股同权的原则。由于我国公司申请在大陆IPO上市时都必须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公司必须一个股一个表决权,所以在中国大陆资本市场上,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上适用的仍是同股同权的原则。

我们再来说一说同股不同权中的分红权。《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166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从上述两个法条的但书部分我们可以看出,与表决权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分红权上规定类似,股东原则上均是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但都可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分红比例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通俗来说就是,我和你在各持有公司50%股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约定你分得90%的利润,而我只分10%。


03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美国IPO公司、香港IPO公司可“同股不同表决权”。 中国大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同股不同分红权”。“同股不同权”可以保护公司创始人,保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制衡。特别是“同股不同表决权”,可防止恶意收购。同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出现表决权与股东能力不匹配的情况出现。只要公司充分披露风险和信息,在原始股东与新人投资者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在表决时是否赋予不同股东不同权利,这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END-

公司顶层股权架构设计系列——公司同股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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