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订立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4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必须保留书面证据,避免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不等于无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2808285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