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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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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