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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 用户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
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 按照《办法》第八条登记质押财产附件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时,应当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
第十二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相应的后果由发起登记的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识别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程度。
第十四条 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五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七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十八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记录登记时间,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或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 登记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应当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缴纳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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