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一)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对企业间借贷禁止的,那么在实践中都有哪些非法借贷形式呢:

一、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贷

其表现形式为双方以协议、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应的条款,担保人也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北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投资形式的借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2808285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