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不可抗力免责方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1)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寻找新的交易伙伴或者通过别的途径让损失不再扩大。至于通知的形式,以能到达相对方为准,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均可。
  (2)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能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例如,由水利部门提供洪水爆发的证明。
  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2808285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