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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
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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