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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变更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旅游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会导成旅游合同履行中的障碍,变更、转让合同在旅游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一)游客在旅游开始前变更合同主体引发的纠纷的法律适用
  游客在旅游开始前变更合同主体,由第三人参加旅游,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转让,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游客在合同成立后旅游开始前因故不能参加旅游,旅行社非有正当理由,例如所变更的第三人已因欠税或通缉而被限制出境、或因身患某种疾病而不适于该次旅行等情形,不得拒绝。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游客不得变更为第三人时,从其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衡平当事人间的利益,游客变更合同主体,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时,如因此而增加费用,应由游客或第三人负担,例如重新办理签证、变更机票上的姓名等均会导致费用的增加;如因此而减少费用,游客不得请求退还,以确保旅行社依原合同所取得的利益,例如成年游客变更为未成年游客将导致机票、门票等费用的降低。
  (二)旅行社变更旅程的法律适用
  为保护游客的利益,旅行社不得任意变更旅程,但出现不得已的事由时,应允许其变更。所谓“不得已的事由”,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但导致原合同内容发生履行困难的事由,例如预定旅程中某个国家爆发口蹄疫,如不变更,旅游合同将难以进行,甚至会殃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关于变更合同须双方达成合意的规定,旅行社变更旅程应当取得游客的同意,如游客不同意,可以旅行社变更旅程致其不能实现旅游目的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解除合同后,游客可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到达后,由游客连同利息一并偿还。
  旅行社经游客同意变更旅程时,因此所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游客;因此所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游客收取。
  (三)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旅行社将已签订的旅游合同转卖给其他旅行社出团并从中渔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其直接结果是受让旅行社得到的旅游费用剧减,旅游服务质量降低。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除了考虑行期、服务内容、团费等之外,大多涉及到对旅行社商业信誉、职业技能、提供旅游服务品质的确认,因此,旅行社不能擅自转让旅游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旅行社转让旅游合同(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经游客的同意。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也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如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让旅游合同,新旅行社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游客有权向原旅行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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