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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充当保证人的,应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根据其过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权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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