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欠债还钱能否附条件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裁判要旨
  借条上载明了还款条件的,如还款条件不成立,债权人则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案情
  1989年1月15日、30日,河南省洛阳市待业职工管理处经洛阳市xx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向李xx出借贷款35万元和10万元。李xx时任该处处长,张xx是财务人员,经办此事。1994年1月16日,该处与李xx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偿还了35万元。1995年5月15日,该处对李xx、张xx所遗留问题作出暂行处理决定,二人停发工资、停止工作,令其追讨欠款。1997年12月28日,张xx向原告李xx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暂时李xx转借给我现金2万元正,李伟功(实为李xx)还款后偿还。”次日,李xx、张xx为恢复工作,各自先行垫付5万元替李xx向该处付清了10万元的欠款,该处将李xx10万元欠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他们,李xx对该债权的转让予以认可,并出具了《还款说明》。2001年8月31日,因李xx不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xx在方元宫大厦三层150平方米的房产(该案仍在执行中)。
  现李xx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xx偿还所借2万元。
  ■裁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原、被告在该借条中“李伟功(实为李xx)还款后偿还”的约定,该借款所附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关于还款合同附条件的效力,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还款合同,当且仅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被告才有义务还款。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条件为案外人还款,而原告起诉时案外人未还,被告也就没有义务偿还对原告的该笔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附条件的约定应为无效。借款行为已经完成,除了被借款人将借款赠予借款人或双方有条件抵消该借款的情况外,借款是必须归还的,只是时间先后而已。在还款问题上,只能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条件一直不发生,借款人的债权就不能实现,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被告与案外人串通不归还借款,原告就不能根据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关于借款的约定上,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所附条件可能会形成对债权的赠与或抵消,还款不得附条件,只能附期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所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的其他内容有效。故应按照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合同处理,即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应给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
  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在于:
  一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种合同只能附期限不能附条件,所以,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合同既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对债权债务的划分没有异议,债权明晰,双方只是对还款的时间和条件有争议。
  二是对于还款时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合同所附“李伟功(实为李xx)还款后偿还”的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法,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故不能认定该条所附条件无效。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解除要件是所附条件成就。本案中,还款约定上所附条件是还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所附条件成就,合同才生效,原告才能主张被告归还借款。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2808285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