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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5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债权的确定期间,则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不可能再发生,则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则可能导致抵押财产被强制拍卖;如果抵押财产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故最高额抵押应当确定。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于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破产宣告或者被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抵押权人的债权随之确定。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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