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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让财产躲债的行为,债权人应如何制止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把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的母亲,把汽车用一个象征性的低价卖给了自己的姐姐,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前来要帐时,虽然房屋和汽车都照旧由债务人使用,但由于其所有权人已经不是债务人,债权人空手而回。

针对这种荒谬的情况,新的合同法为债权人增加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转让价格是不合理低价,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不对转让行为进行撤销。

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注意撤销权诉讼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受让人和受益人必须把受让的财产和获取的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最后必须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效规定,必须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丧失。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使债权人一直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也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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