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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又一必经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可以亲自承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承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仅应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一项要约,而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这一方面是基于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另一方面,承诺人是要约人选择的,如允许其他人进行承诺有可能会违背要约人的意志。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者要约人指定的代理人作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独立的要约而不构成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作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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