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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8月31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承诺的期限对于要约承诺的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的情况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上文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交易性质、交易习惯和要约采用的传递方式进行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出现开始计算。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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