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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陷阱 空房要全额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核心提示:张先生草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现在他受到合同陷阱困扰,原因是因房子长期空置,却要缴纳全额物业费,而不是20%物业费。律师提醒业主要仔细阅读后才签订,而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有提醒义务。

  家住缔景城的业主张先生在恒大城有一套房子长期空置,他想在空置期只缴纳20%的物业费,没想到,却在物业处碰了钉子,对方理由很简单: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空置也要全额缴纳物业费,这一说法让张先生感到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张先生购买的恒大城的房子去年交房。自从拿到钥匙后,这套精装房长期空置,他也就隔三差五地过去看看,其间,一直向物业缴纳全额物业费。前不久,他刚听说空置房可缴纳20%的物业费便询问物业,被告知交房时,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甲方(业主)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物业区域同为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10月30日,张先生说,去年交房时,他确实签订了这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是制式的,当时,我也没来及细看,就草草签字了!现在真是后悔呀!”他说,没想到,这份合同中暗藏“陷阱”,现在他想要维权都难。

  随后,记者多次联系物业,均无人接听。据悉,按照石市2010年重新修改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张先生因另有约定而被“除外”了,只能缴纳全额物业费。

  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约定业主与物业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合同”,交房时,业主要仔细阅读该合同,对于有争议的条款,业主有权提出修改。然而,张先生与小区物业签订这份合同时,并未提出异议,该协议真实有效,业主只能按照协议执行。而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一些敏感、有争议的条款,有必要的提醒义务,在与业主签协议时,应给予特别说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原标题:合同挖陷阱 空置房物业费交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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