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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区域的规定,我国现有房屋可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司法解释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统称为城镇房屋。从数量上看,乡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较少。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我们确定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合同纠纷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民一庭负责人说。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司法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司法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装饰装修的处理涉及到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该类案件的处理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高度关注。

  司法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要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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