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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格式条款具有:(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利弊
  积极意义:
  ①其普遍使用,是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②其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③其普遍使用,可以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平衡消费心理。
  消极意义
  ①格式条款、合同多以垄断为基础,其普遍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②其普遍使用,只实现了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③其普遍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方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如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迫使对方放弃某些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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