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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格式合同不要签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具有缩短缔约时间、提高缔约效率、
  降低缔约成本、加速交易成本等优越性,但有些格式合同却是温柔陷
  阱,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格式合同中显失公
  平的条款不能识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常受到侵害。在此,省
  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三种格式合同不要签。
  一、格式合同内容不全的不要签
  在省消费者协会受理的大量商品房投诉中,许多是房屋销售商所
  做的承诺或者是宣传与事实不符而引起的。一些房屋销售商为了吸引
  消费者购房,编造“美丽”的谎言,许下“动听”的诺言,但不把承
  诺写入格式合同。当消费者要求将承诺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写进合同,
  或者再立一个补充合同时,房屋销售商往往以购房合同是统一格式、
  不能随意更改而拒绝。那么,就意味着这些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消费
  者则无法追究房屋销售商因虚假承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格式合同内容含糊的不要签
  如常常看到“买一送一”的广告,其中不少就是引诱消费者上钩
  的圈套。买一本挂历,而送的只是一张小小的明信片。如果你与商家
  理论,商家会说:“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消费者因签了内
  容含糊的格式合同而有苦难言,受到愚弄,但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
  位,往往不能主张权利。
  三、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不要签
  如:一些经营者就利用自己行业垄断的优势地位,在销售产品和
  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制定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迫
  使消费者就范。面对经营者所制定的有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既
  没有选择权更没有修改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严重地损
  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消费者虽然对一些格式合同有疑义,但往往因自己的弱势地
  位不能主张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
  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
  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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